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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只舟律师接受内蒙古电视台采访,谈《民法典》中的高空抛物

2021-11-24 11:51:32

2021年5月28日,内蒙古德沃律师事务所祝只舟律师接受内蒙古电视台采访。祝只舟律师针对《民法典》中高空抛物的重要变化发表了专业意见。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关于高空抛物的相关内容对老百姓的日常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相比此前法律规定,《民法典》明文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这意味着就算高空抛物没有伤到他人同样是违法的。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6日下午,庾婆婆在位于广州杨箕的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黄先生楼下时,黄先生家小孩在房屋阳台从35楼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婆婆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次日,庾婆婆亲属与黄先生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侵权事实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系黄先生家小孩从阳台扔下。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婆婆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伤残是5月26日受伤导致。

庾婆婆以黄先生除已支付10000元外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为由,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扣除黄先生已支付的10000元,合计100344.12元。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祝只舟律师说到这个案子,认为是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赔偿案,它主要涉及到高空抛物之后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意思就是谁对高空抛物买单,原来的《侵权责任法》有规定,后来《民法典》对它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可以说《民法典》建构了一个高空抛物被侵权人的安全保障法律网。《民法典》的规则更加完备了,不仅有直接侵权人的这种损失赔偿,也有损失赔偿责任人不明确的情况之下,由哪些人来进行补偿,而且还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一个补偿责任,以及公安部门的调查责任,这是《民法典》的新的规定,对人们的生活和安全都有很大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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