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失去了妻子和孩子,另一辆车被交警部门认定应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张的精神遭受了巨大的痛苦,他要求另一位车主支付精神损失费。另一位车主以张的请求金额没有任何依据为由拒绝了。请问,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呼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答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包括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和第十八条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本条包括两项赔偿:一项是物质损害赔偿,另一项是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两项赔偿应一次性支付给受害人。残疾赔偿在第二十五条中规定,死亡赔偿在第二十九条中规定,所以两者都属于物质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呼市律师事务所哪家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解释公布实施前已生效实施的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因此,受害人在提出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等请求的同时,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北京的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手段、场合、行为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的后果;(四)侵权人的利润;(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被起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呼市律师事务所提示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有过错的,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