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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遇到疫情时,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告诉各位哪些权益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2022-05-17 11:51:29

当建设项目遇到疫情时,企业些权益可以得到法律支持?依法承担哪些责任?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分析如何解决企业之间的纠纷?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构成不可抗力建设工程类合同多适用情况变更规则。根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应具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三不特征。疫情本身是突然的,基于目前的科技水平,不可预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符合不可抗力的特点。疫情防控措施属于疫情衍生的政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政府采取隔离、控制等强制措施,直接阻碍合同履行。因此,疫情防控措施也具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特点,也构成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基本条件不是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变更或者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因此,如果双方因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变更或终止合同。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无论是适用不可抗力免责规则,还是适用情况变更规则,都要根据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无法履行的因果关系和因果关系来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疫情民事案件时,应当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符合不可抗力法律要求的民事纠纷,适用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当合同纠纷直接受到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要综合考虑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无法履行的因果关系和因果关系。

当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不可抗力的规定将根据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当事人对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扩大损失有可归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声称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当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只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时,当事人可以就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金额等进行协商变更。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履行合同困难为由要求终止合同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当事人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获得政府部门补贴、税费减免或者他人补贴、债务减免的,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哪家好一般不适用于不可抗力免责规则。建设项目具有长期特点,通常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继续履行。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纠纷更适用于情况变更规则。对此,律师建议,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遇到超出预期风险的情况变更时,应及时组织协商变更合同。合同中约定相应价格调整条款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积极联系建设、监理等单位,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价格调整。未达成协议的,建设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协商,或者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介入调解,协商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应妥善保留。

疫情和防控措施导致不可抗力免责时工期延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建设项目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未能按时完成,则适用不可抗力豁免的规定。根据不可抗力豁免的法律效力和行业习惯,如果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建设项目工期延误,工期可以相应延误,但如果在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之前因其他原因停工,停工期不能相应延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明确提出,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进企业复工的通知》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延误工期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与建设单位协商延长合同工期。当然,并非所有工期延误都适用于不可抗力豁免。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项目在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之前因其他原因停工,停工与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无关,不能相应延长工期,违约方应根据停工原因承担责任。

延期期限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也可以以主管部门的停工通知作为参考。同时,主管部门通知施工企业满足具体条件,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组织人员、材料、机械设备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收到合理时间后至满足条件也应纳入延期期间,因一方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间复工,延期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疫情防控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由谁承担,需按具体约定确定。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疫情防护费用,那么谁来承担这部分费用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进企业复工的通知》指出,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以计入工程造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附件还规定,疫情常态化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各地也出台了相关规定。例如,北京市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疫情防控规定增加的防疫物资、现场封闭隔离防护措施、隔离劳务人员工资、通勤车辆等相关投入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同时办理记录和签证,纳税后纳入工程造价,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合同价格。

根据安徽省规定,建筑企业制定的疫情防控方案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双方应及时工程签证,并在工程结算中确定。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工程造价中增加防疫成本。广东省明确规定,疫情防控增加的物资采购、疫情防控劳动力和医疗隔离观察工人工资可计入工程造价,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承担。四川省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承包商应与发包人一起编制疫情防控措施计划,发包人应及时支付疫情防控措施增加的费用。黑龙江省规定,承包商发生的费用(如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探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材料费、疫情防护临时设施费、防护人员费)纳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税前工程造价单独计入工程结算。将疫情防控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不意味着由发包人承担,需要结合双方关于工程造价的协议来确定。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在相关案例中,可以看出,双方同意按固定价格结算工程造价,增加的疫情防控费用在工程造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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