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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只舟律师接受内蒙古电视台采访,谈北京首例适用居住权案

2021-11-24 11:48:14

基本案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的首例居住权案件。王迪父母早年离婚,王迪称,父母离婚时协议自己由父亲抚养,因此,房屋才归父亲所有。后,王家和与张杨再婚,婚后,张杨把王迪赶出了家门,不让她继续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因此,王迪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王迪父亲对该房屋进行了产权变更,增加了张杨为房屋共有权人,自己与张杨各占50%的份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迪的父母签订的离婚协议只规定了王迪的抚养权和房屋的归属权,在分割房屋时并未为王迪设立相应权利;王迪父亲单方承诺王迪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是他作为王迪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义务,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王迪父亲再婚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产权变更,王迪与现房屋所有权人王迪父亲、继母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而现在王迪作为成年人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无权利基础,其主张既不具有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依据,亦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祝律师表示,北京的住居权案涉及到《民法典》上的一个新的用益物权、居住权,对居住权大家感觉很熟悉、很了解,但事实上它有一些全新的内容,也就是在我们《民法典》上,居住权必须以合同或遗嘱的形式来设定,同时要求必须进行登记,做这样的规定其实就是为了明确物权的归属,也就是说很多权利,特别是不动产权我们要进行登记,如果是不登记的话,它就没有一个公信力,没有一个让社会公众对它进行尊重的一个权利依据。就像咱们这个案子里边一样,因为没有登记,所以法院就否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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